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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职人员缘何仍被留置?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时间:2025-04-04 18:31阅读:
退休公职人员缘何仍被留置?追诉时效如何计算?自古常言:退了退了一退百了,无官一身轻。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自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反腐深度的力度加大,我们

退休公职人员缘何仍被留置?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自古常言:退了退了一退百了,无官一身轻。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

自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反腐深度的力度加大,我们常常在各类媒体中看到,原某某局长,党委书记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接受调查等息曝光。尤其是2018年3月,国家《监察法》出台后,某某部门原领导被纪委监委留置调查的消息更是常见多种新闻媒体。然而近期以来,根据以往承办的案件以及被调查留置人员亲属的咨询,笔者发现,有部分被监察委留置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岗位退休在家,享受天伦之乐,依然被纪委监委调查留置。这些退休人员中有的已经退休三年或五年,甚至时间更长。是什么原因让已经离开工作岗位后公职人员仍然被调查呢?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分析以下原因,供大家参考和交流。

1、已经离开工作岗位退休的人员身份问题。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在我国依《公务员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通过以上说明,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

公职人员核心问题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比如国家机关,或者说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同时又占有编制,财政上负担他的工资福利,他就是公职人员。显然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大于国家公务员。因此,已经退休的公务员,不再履行公职,不再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尽管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但是,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退休三年或五年缘何仍被留置?

根据法律规定,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那么既然退休为何还能涉及职务犯罪被纪委监委调查留置呢?笔者根据媒体报道,公职人员家属咨询及承办的案例,有多种因素。但是经过梳理后发现主要有以下三原因,导致公职人员退休后仍然被调查留置。

1、被原上级下属人员涉案牵连。此类情况是,在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中,是其在职期间因为工作职务上的原因与曾经的上级或者下属人员发生相关的事务交集,原上级或下属人员因为被相关案件或因自身原因案发,而牵连到已经退休的原公职人员。

2、被接替自己工作岗位的人员牵涉。这个方面与前一个原因大同小异,均是在任职期间因为工作过程中,因共同的严重违纪违法等职务违法犯罪引发的相关犯罪而受到牵涉。

退休公职人员缘何仍被留置?追诉时效如何计算?(图1)

3、被身边特定人员或第三方案件涉及。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因为身边人的原因而涉及犯罪被监察机关调查的原因,非常复杂而广泛。这类人员一般最常见的有配偶,子女,司机,情人或在工作期间与第三方有利益交往的人员。虽然公职人员已经退休,但是这些人员仍在社会上工作或在职,因其涉及相关犯罪而涉及到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不再少数。

   通过以上笔者简单梳理分析后,以上三个原因是让退休人员被调查留置的主要原因,同时我们可以看出,退休人员被调查的原因,还是因为在职期间因相关的违法违纪问题而受到牵涉。由此看来,公职人员退休后,并不意味着 “安全着陆”,“万事无忧”。

3、退休的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对于犯罪追诉时效问题,在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新发生的贪污贿赂案件的量刑发生的较大变化。实务中如何适用该司法解释存在诸多争议问题,比如解释出台前立案时追诉时效未过,适用解释标准已过追诉时效,这些案件如何处理?很多的法律从业人员对此比较关注,笔者也此司法解释出台有较高的关注,因此,在检索了相关信息后,看到了 2016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苗有水副庭长在江苏省法院的讲座时对该问题的理解。

    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调整后,有的案件按当时的量刑标准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但按解释规定的标准则过了追诉期限。那么,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量刑幅度以哪个为准?

例如,被告人2006年贪污15万元,2014年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去年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去年11月开庭审理,现在是否超过追诉期限?也就是说,这个贪污15万元的案件,按旧标准没有过追诉时效,但是按新标准过了追诉时效?怎么处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判断应以刑事立案时间为准,也就是以2014年被移送司法机关刑事立案为时间点计算。只要那个时候没有超过的,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有学者研究了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认为这种情况没有过时效。但这种意见属于少数人意见。

     经研究,多数人观点认为,上述案例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实质理由,在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理解的问题,因为在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时候需要讲究从旧兼从轻,即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规则来计算追诉时效期限。那么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规则是什么呢?是新的规则,就是今天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如果在对该案定罪量刑的时候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而在计算追诉时效期限是援引以前的量刑标准,就会形成一种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不统一的局面,是不妥当的。因此,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_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全文 生效后的刑法,则贪污1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法定最高刑为3年,经过五年就超过追诉时效。本案行为终了之日在2006年,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另外,根据《最高法关于贪污贿赂案件追诉时效的答复》规定,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认定追诉时效。

文/赵正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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