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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例,在酒吧等地利用微信多次出售可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

涉毒犯罪案例,在酒吧等地利用微信多次出售可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

陈某豪贩卖毒品案

——利用微信在酒吧等处多次出售新型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豪,男,汉族,1999年6月1日出生,无业。  

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豪通过微信联系等方式,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酒吧、酒店等处向吕某某、宋某能、张某出售毒品氟硝西泮片剂(俗称蓝精灵)24次,共计104粒,违法所得4110元。陈某豪归案后,其亲属帮助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豪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氟硝西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豪多次在酒吧等地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陈某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1年2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氟硝西泮是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俗称蓝精灵,与酒精作用后危害更大。近年来,蓝精灵在酒吧等娱乐场所较为流行,青少年群体是其侵害的主要目标。本案就是一起利用微信在酒吧等地多次出售氟硝西泮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豪明知吕某某等人购买氟硝西泮片剂是提供给酒吧客人饮酒时使用,仍多次贩卖,情节严重。人民法院根据陈某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进行了惩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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