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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例,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

毒品犯罪案例,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

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成都陆柒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柒捌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陆柒捌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开始,王某多次以陆柒捌公司名义购买γ-丁内酯,将γ-丁内酯与香精混合,命名为香精CD123。2016年5月,王某在隐瞒香精CD123含γ-丁内酯成分的情况下,委托广东康某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为香精CD123粘贴果味香精CD123商品标签,委托某豪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按照其提供的配方和技术标准,将水和其他辅料加入果味香精CD123,制成咔哇氿饮料。后王某将咔哇氿饮料出售给总经销商四川玩道酒业有限公司,由该公司销往深圳、贵阳、广州等地的娱乐场所,各级经销商亦自行销售。至2017年8月,王某购买γ-丁内酯共计3575千克,某豪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收到果味香精CD123共计1853千克,王某销售咔哇氿饮料共计52355件(24瓶/件,275ml/瓶),销售金额11587040元。  

2017年9月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某抓获,从其家中及陆柒捌公司租用的仓库查获咔哇氿饮料共计723件25瓶。各地亦陆续召回咔哇氿饮料18505件。经鉴定,从某豪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果味香精CD123、在王某家中和仓库查获的以及召回的咔哇氿饮料中检出含量为80.3ug/ml至44000ug/ml不等的γ-羟丁酸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制造毒品γ-羟丁酸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王某明知使用γ-丁内酯作为生产原料会产生毒品γ-羟丁酸成分,购买并使用γ-丁内酯调制成混合原料,委托他人采用其指定的工艺和配比,加工制成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并对外销售,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二十七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9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与传统毒品犯罪相互交织。新型毒品形态各异,往往被伪装成饮料、饼干等形式,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易在青少年中传播。本案就是一起制造、贩卖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批量制造含有国家列管精神药品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大量销往全国多地娱乐场所,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了刑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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