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量刑标准、构成要件及案例分析
一、立案量刑标准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此罪的立案量刑标准如下: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非法制造或销售。
客体: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客观方面: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且情节严重。
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廖某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0年9月,廖某某找到张某某,让张某某找人印刷印有“hp”标识的惠普包装盒。张某某在没有取得惠普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找到刘某某和李某某代为印刷。截至2021年3月,刘某某和李某某共同伪造了印有“hp”标识的包装盒45000多个,其中已贩卖20000多个,非法经营数额达17万余元。最终,张某某、刘某某和李某某均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案例二:上海陈某某等十三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系列案
2017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明知系假冒“Dole”等品牌的水果贴标,仍大量购入并在多个市场及网络平台上销售。公安机关捣毁涉案窝点,抓获十三名被告人,查获大量假冒贴标。法院认定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不同刑期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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