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量刑标准,构成要件,案例
一、引言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文将详细解析该罪名的立案量刑标准、构成要件,并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二、立案量刑标准
1. 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 量刑标准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2.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
3.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4.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案例解析
案例一:包国忠滥用职权案
包国忠在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矿产收购中,违反相关规定,未经专业机构评估,擅自决定以低价收购甲公司铜钼矿,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最终,包国忠因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案例二:胡某滥用职权案
胡某在担任国有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同意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标准购买砂砾石和鹅卵石,用于对外销售牟利,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40余万元。胡某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五、结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不仅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利益,更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滥用职权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依据立案量刑标准和构成要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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