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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也可构成渎职罪

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也可构成渎职罪

陈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滥用职权案(检例第5号)

【关键词】

  渎职罪主体 村基层组织人员 滥用职权罪

【要旨】

  随着我国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深入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6年出生,原系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0年出生,原系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杨家宅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镇保工作负责人。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德元),男,1958年出生,原系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杨家宅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镇保工作经办人。

    2004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推进镇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利用受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委托分别担任杨家宅村镇保工作负责人、经办人的职务便利,在从事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负责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采用虚增被征用土地面积等方法徇私舞弊,共同或者单独将杨家宅村、良民村、横桥村114名不符合镇保条件的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为上述人员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为上述人员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178万余元,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共同及单独将71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114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共同及单独将79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12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共同及单独将60名不符合镇保条件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镇政府缴纳镇保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市社保中心实际发放镇保资金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08年4月15日,陈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陈某某于4月15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林某某、李某某于4月15日被取保候审,6月27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08年7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12月1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负责或经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过程中,故意违反有关规定,共同或单独擅自将不符合镇保条件的人员纳入镇保范围,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有徇个人私情、私利的徇私舞弊情节。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三被告人在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林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林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村干部受贿一万元,构成犯罪。我国法律规定,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无处不贪!这名80后“群众”被带走调查!

近日,据廉洁花都消息: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湖村第十村民小组原组长张志伟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广州市花都区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张志伟,男,汉族,1982年7月出生,广东花都人,群众,初中文化程度,2000年7月参加工作,2017年6月至2021年2月任炭步镇鸭湖村第十村民小组组长。

鸭湖村委会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的北部,东邻民主村,西接鸭一村,南隔巴江河与炭步镇城区相望,面积约6.4平方公里,下辖11个村民小组,总人口2681人,属于近郊村委会。

花都大道从村旁经过,地缘优势较好。农业以种植水稻、蔬菜、花卉、以及鱼塘养殖为主,工业有生铁铸造、五金加工、玻璃制造等。

鸭湖村附近有张柏庭墓、圆玄道观、花都芙蓉旅游度假区、石头记矿物园、九龙湖旅游度假区、王子山森林公园等旅游景点,有盘古王传说、狮岭黄豆酱传统制作技艺、民间信俗(盘古王诞)、花都元宵灯会、花县太平天国人物传说、洪拳等民俗文化。

2017年6月张志伟被村民选举担任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湖村第十村民小组的组长,在这个职务上任职了四年不到,就在2021年2月卸任不当了。

如今在张志伟卸任这个第十村民小组组长的一年多后,突然被通报查处,可见其在担任这个村民小组组长期间,做出过涉嫌严重违法的贪腐行为。一个不是干部无品级的村民小组组长为出来搞贪腐,真可谓是无处不贪。

村民小组小组长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以下6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由此可见,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行政编组,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集体事务管理的职能。村民小组长是经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的,属于基层群众性组织中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明确指出: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村民小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小组长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人员。

村民小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工作和从事其他集体事务管理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

村民小组组长、村主任、村支部书记这些村干部都是直接为村民服务的,要是这些村干部不能一心为民为公,那直接损害的是村民的利益,所以对村干部的选拔监督都要加大力度,才能确保村民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此前中纪委全会列出的8个重点任务中,“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被单独列出,会议要求,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保护伞”。

其实,近两年来,对于“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行动在全国多地展开,这一过程中,铲除基层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已成为中国基层反腐的重要着力点。

以反腐和扫黑结合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说到底是打通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后一公里”,让老百姓享受到反腐红利。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指导案例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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