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渎职

在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认定

在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名系结果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升格量刑。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认定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那些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造成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时被欺骗有直接责任并且负有主管职责的人员。如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业务部门经理、主任、部长、业务人员等,只要是单位的岗位责任制中,明确其是签定、履行合同的主管人员,其就属于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

2、何为“签订”、“履行”?                         

所谓签订,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

  所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中所规定的事项全部并适当地完成。

3、“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行为表现如未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违反规定为他人签订合同提供担保等。

4、怎么去理解本罪中的“被诈骗”?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出台了《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意见》,对《刑法》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问题,专门召开审判长会议进行了研究,意见如下:   

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应当以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司法机关在办理或者审判行为人被指控犯有上述两罪的案件过程中,不能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前提。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要认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就可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行合同失职罪,而不需要搁置或者中止审理,直至对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构成诈骗犯罪。

  “被诈骗”并不要求有合同相对人必须被判决构成犯罪的结果,只要对方当事人因有诈骗嫌疑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如因所签合同而涉嫌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以及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等,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行为人)就可以被认定涉嫌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直至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刑事合规风险防控建议

1、签订合同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尽职调查。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不成熟,诚信体系尚未建立,市场经济主体鱼龙混杂,在对外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审核对方的经营资质、商业信誉、经济实力等内容。尤其是对于初次合作或者合作时间不长、合作次数不多的商业伙伴,更要特别谨慎,必要时可委托律所等专业机构对对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风险。

2、建立企业内部重大决策集体论证制度。

在进行商业决策时,尽量多方征集意见,思虑周全。尤其是对于关乎公司企业命运的重大商业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应当由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集体研究决定的,一定要依法依规进行决策,并且作好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盖章。这样做不仅是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降低决策风险,而且也是为了保护决策者,一旦出现决策失误、被人诈骗的情况,不至出现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3、完善内部合同审查制度,建立事后追查制度

规范审批流程、建立重大合同纵向审批制度、成立合同评估机构、完善台账记录等。严格按照商业规范和财务制度行事。对于出现触发预警的合同,立即找到相应负责人,公司给予相应等级处罚。这样能有效的提高签署合同负责人的责任感,提前规避一些潜在的风险。

附随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现已修订)第十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七条: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jlaw995.com/duzhi/24704.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bjlaw995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