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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与挪用公款罪的界分与辩护要点

时间:2025-10-01 16:57阅读:
贪污与挪用公款罪的界分与辩护要点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常需准确界分,以下是二者的主要界分要点及辩护方向:一、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分1.主观目的贪污罪:

贪污与挪用公款罪的界分与辩护要点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常需准确界分,以下是二者的主要界分要点及辩护方向:

一、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分

1.主观目的

贪污罪: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意图永久性剥夺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不打算归还。

挪用公款罪:仅暂时使用公款,计划日后归还,无永久占有的故意。

2.客观行为

贪污罪:常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使公款在账目上难以反映,如虚假平账、销毁账目等。

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未经批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但账目通常有痕迹,未刻意掩盖。

3.犯罪客体

贪污罪: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使单位完全丧失对财物的控制。

挪用公款罪:侵犯公款的使用权、占有权和收益权,单位仍保留所有权。

4.转化情形

挪用公款罪可能转化为贪污罪的情形包括: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

采取虚假平账、销毁账目等手段使公款难以在账目上反映且未归还;

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并非法占有;

贪污与挪用公款罪的界分与辩护要点(图1)

有能力归还却拒不归还并隐瞒公款去向。

二、辩护要点

1.主体与对象

若行为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款性质存疑(如村集体财产、互助资金等),可主张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贪污罪。

例如,村干部挪用村集体补偿款,若已脱离协助政府管理的公务阶段,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挪用公款罪。

2.主观目的

强调行为人挪用时具有归还意图,未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如有还款计划、经济状况良好或挪用后积极筹款归还,可反驳贪污指控。

3.客观行为

若挪用公款后账目清晰、未采取掩盖手段,或公款用于合理用途且有归还行为,可主张构成挪用公款罪而非贪污罪。

例如,挪用公款用于短期资金周转,且及时归还,不符合贪污的隐蔽性和永久占有特征。

4.转化情形的抗辩

若存在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如投资失败),可主张不构成贪污罪,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对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需审查是否对未携带部分也认定为贪污,可主张未携带部分仍属挪用公款罪。

5.证据与推定

质疑公诉方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要求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关联性。

若证据存疑,可主张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综上: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的隐蔽性。辩护时需结合案件事实,从主体、客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多方面分析,重点反驳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同时关注转化情形的证据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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