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若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6.多次索贿;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行为,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情节的,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可能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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