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投资型受贿与违反廉洁纪律的区分
感情投资型受贿与违反廉洁纪律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范围
感情投资型受贿: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且收受财物的对象是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
违反廉洁纪律:主体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党员也可能因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违反廉洁纪律。
二、数额标准
感情投资型受贿:收受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单笔或累计),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违反廉洁纪律:收受财物数额未超过3万元,且无具体请托事项、未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但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认定为违纪。
三、行为性质
感情投资型受贿:本质是权钱交易,即使无具体请托事项,但收受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构成受贿犯罪。
违反廉洁纪律:通常表现为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虽侵犯职务廉洁性,但未达到受贿犯罪的程度。
四、法律后果
感情投资型受贿:构成刑事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违反廉洁纪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警告、记过、撤职等。总结:
若收受财物对象为下属或被管理人员,价值3万元以上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认定为感情投资型受贿。
若收受财物未超3万元,或收受对象非下属/被管理人员,且无权钱交易迹象,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区分关键在于是否满足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需结合具体行为、关系及数额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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