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表现形式(十四)期权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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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新型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约定在离职或退休后收受财物。以下是其主要特点和法律适用情况:
一、主要特点
1.时间跨度长:受贿行为与收受财物之间存在时间差,通常在在职期间为他人谋利,离职或退休后才兑现利益。
2.隐蔽性强:通过约定未来收受财物,避免在职期间直接收受贿赂,试图逃避组织监管和法律制裁。
3.形式多样:包括“零存整取”式,即长期为利益方谋取利益,离职或退休后一次性收受贿赂;以及“一事一议”式,即在特定事项上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事后约定离职或退休后收受财物。
二、法律适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期权型受贿的认定和处罚如下:
1.事先约定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离职后再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且在离职后实际收受的,将以受贿论处。
2.事后明知型:即使在职期间没有事先约定,但退休后认识到他人给自己的好处是基于自己先前职务行为的回报,也以受贿罪论处。
3.未实际收受型:约定收受财物但至案发时尚未实际取得的,仍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受贿数额以约定的财物价值计算。
三、典型案例
例如,某官员在职时帮助企业获得项目,退休后收受企业送的财物,即使未实际收受,只要双方有约定,仍构成受贿。
又如,广西某市排水工程管理处原党委书记杨某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帮助商人老板承揽工程,并口头约定按照项目合同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好处费,事成后收受了一部分费用,后来因担心问题暴露,便与特定关系人约定,待其退休后或“安全”时再兑现剩余好处费,最终被认定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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