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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赵正彬:受贿罪辩护要点

时间:2025-09-04 16:00阅读:
北京律师赵正彬:受贿罪辩护要点根据笔者以往执业辩护经历和司法实践,受贿罪辩护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身份方面1.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

北京律师赵正彬:受贿罪辩护要点

根据笔者以往执业辩护经历和司法实践,受贿罪辩护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身份方面

1.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若行为人不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就不构成受贿罪。例如,一些在非国有单位中仅从事普通业务工作的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以受贿罪论处。

2.主体身份存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存在争议时,如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等,需结合其具体工作内容、职责范围等判断是否从事公务。若无法证明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二、行为构成要件方面

1.无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罪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若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因工作而熟悉环境、认识熟人、听到消息等,不构成受贿罪。例如,某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在单位的普通社交关系,为他人介绍业务并收取好处费,但未利用职务权力,不构成受贿。

2.无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收受贿赂的情形下,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若行为人收受财物后,未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虽有收受财物行为,但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受贿罪。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未利用职务为请托人办事,且请托人也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可不认定为受贿。

3.无索取或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要求行为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若行为人未索受财物,不构成本罪。如在一些交易型受贿案件中,若能证明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存在权钱交易,就不构成受贿。

三、财物认定方面

北京律师赵正彬:受贿罪辩护要点(图1)

1.财物性质存疑:受贿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若接受的财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财物范围,如一些无价值的赠品、劳务等,不能认定为受贿。例如,接受他人赠送的普通书籍、日常用品等,一般不构成受贿。

2.财物价值争议:对于财物的价值认定存在争议时,如物品的价值评估不准确、交易型受贿中价格差额的计算不合理等,可通过重新鉴定、审查评估机构资质等方式,推翻原鉴定意见,降低犯罪数额。

四、证据方面

1.证据不足: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为“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若在案证据存在瑕疵,如言词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书证不完整、物证来源不明等,不能认定受贿人有罪。例如,行贿人的证言与受贿人的供述在关键事实上存在重大差异,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就无法认定受贿事实。

2.非法证据排除:若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获取的言词证据,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五、法律适用方面

1.法律适用错误:检查检察院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如是否正确区分了受贿罪与其他类似罪名,如贪污罪、敲诈勒索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若法律适用错误,可提出辩护意见,要求重新适用正确的法律条款。

2.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案件审判期间,如若刑法有修改或者发布新的司法解释,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例如,新的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若适用新解释对被告人更有利,可主张适用新解释。

六、量刑情节方面

1.自首、立功:若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如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等。

2.坦白、认罪认罚: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也可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如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可获得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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