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赵正彬: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能否构成受贿
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是否构成受贿,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1.一般原则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需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若收受财物时无具体请托事项,且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通常不构成受贿罪。例如,单纯因节日礼尚往来收受小额财物,无权钱交易意图,一般认定为违纪而非犯罪。
2.特殊情形
若符合以下条件,即使无具体请托事项,也可能构成受贿:
上下级或行政管理关系: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事后请托关联:若收受财物后,对方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且与此前收受财物存在关联,此前收受的财物可能被认定为受贿数额。
权钱交易本质:若收受财物时虽无明确请托,但双方存在潜在权钱交易合意(如“感情投资”),且财物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可能构成受贿。
3.司法实践考量
司法机关会综合判断财物价值、双方关系、收受财物的背景及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关联等因素。若收受财物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范围,或收受者明知对方有潜在利益诉求,即使未明确请托,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总结:无具体请托事项时,一般不构成受贿,但存在特殊情形(如上下级关系、事后请托关联、权钱交易本质)时,可能被认定为受贿。具体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案件细节和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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