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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个人打招呼之区别

时间:2025-08-30 16:59阅读: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个人打招呼之区别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个人打招呼”存在以下关键区别:一.法律性质与构成要件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核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个人打招呼之区别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个人打招呼”存在以下关键区别:

一.法律性质与构成要件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如主管、负责、承办公共事务的职权)或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例如,上级领导利用对下级部门的管理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属于直接利用职务便利。

2.个人打招呼:若打招呼的对象与行为人无职务隶属或制约关系,且行为人未利用自身职权,仅通过个人关系或影响力施加影响,通常不构成受贿罪。例如,行为人向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打招呼,且未利用自身职权,属于个人行为,不构成受贿。

二、谋取利益的性质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的利益可以是正当或不正当利益,只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即构成受贿。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个人打招呼之区别(图1)

2.个人打招呼:若通过打招呼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如帮助他人催要合法工程款),即使收受财物,一般不构成受贿,可能仅认定为违纪行为;若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通过打招呼收受财物,则可能构成斡旋受贿(需满足特定条件)。

三、司法认定标准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需结合行为人的职务职责、职权范围、与被利用人员的隶属关系等综合判断。例如,组织部部长利用对其他部门的制约关系为他人谋利,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2.个人打招呼:若打招呼行为未利用职务权力,且被打招呼对象不受行为人职务制约,通常不认定为受贿。例如,行为人向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领导打招呼,且未利用自身职权,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总结:受贿罪的核心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调职权的直接或间接利用;而“个人打招呼”若未利用职务权力,一般不构成受贿,但可能涉及违纪或其他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职务关系及谋取利益的性质综合判断。

作者简介:

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主任 赵正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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