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私分罚没财物罪律师,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及立案量刑标准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虽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本身一般均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因而此类机构自身原则上应当能够成立本罪犯罪主体,例如公安派出所、各级林业管理部门的派出管理机构等。
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即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夫、卫生检查机关、商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但本罪处罚的则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原则上不能构成本罪,可给予有关行政违法处理。
私分罚没财物罪立案量刑标准
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第2款)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