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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享行贿罪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适用免予处罚

律师分享行贿罪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适用免予处罚

办案实践中,兑现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较轻的处罚给行贿人,能够打破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在大多数贿赂案件的查办中起到较好的作用,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由原来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在目前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对该规定进行修改前,由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调查不属于刑事侦查,因此行贿人在移送检察机关之前的交待行为均可以算作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纪委对一些党员行贿对象实行“双规”后,行贿对象的交待行为因为在刑事立案前而被认定为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因此在监察委员会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对于行贿人何种情况下可以给予免予处罚等政策要进行掌握,防止谈话中的法律政策讲解、具体案件适用跟相关规定不符。以行贿行为发生的时间来区分,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2015年10月30日前实施行贿犯罪,2015年11月1日之后没有实施行贿犯罪的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行贿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前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即适用“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2015年10月30日之前没有实施行贿犯罪,2015年11月1日后实施行贿犯罪的,刑法修正案(九)施行的时间是2015年11月1日,对行贿人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的,才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为“犯罪较轻”的,也就是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根据行贿罪法条和司法解释规定,行贿罪第一档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罪数额在3万至100万或者行贿有五种情形之一的数额为1万至50万或者造成国家损失数额50万至100万的行贿数额为1万至50万,在实际中我们根据五年以下的数额标准可以相应推算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普通行贿罪的数额在60万元左右,其他有情节严重的行贿数额在30万元左右,当然行贿人若有一般立功等情节的,相应的数额可以进行增加等。

第二种即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重大案件是指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一是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二是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三是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四是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根据上述规定“重大案件”的一种为“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这种“重大案件”一般是指被媒体高度关注或者省部级以上干部案件等,行贿人主动交待行为只要对案件侦破起关键作用,就可以给予免予刑事处罚。“重大案件”的另一种是指“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我们结合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受贿300万元以上或者受贿150万元以上且有受贿八种情形之一的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贿人主动交待向单个受贿人行贿300万元以上或者向具有受贿八种情形之一的单个受贿人行贿150万元以上的,可以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的,对于主动交待向单个受贿人的行贿数额没有达到300万元以上或者向具有八种情形之一的单个受贿人的行贿数额150万元以上的,但其交待行贿行为或者线索使调查部门最终查实该受贿人的受贿数额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仍然可以给予免予刑事处罚。

第三种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市、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3、2015年10月30日前实施行贿犯罪,2015年11月30日之后又实施行贿犯罪的,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中“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精神,行贿罪处罚要按照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即按照第二种“2015年10月30日之前没有实施行贿犯罪,2015年11月1日后实施行贿犯罪的”的情况进行处理。

4、202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虽然增加了七种从重处罚的情形,但是条文第二款仍然沿用之前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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