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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解读行贿罪12个常见问题

辩护律师解读行贿罪12个常见问题

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由于行贿犯罪严重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国家对于行贿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对象。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为了让公众更多了解行贿犯罪,笔者整理了关于行贿罪常见问题,供参考。

目录:

一、什么是行贿罪?

二、与行贿罪相关的还有哪些罪名?

三、什么人可以构成行贿罪?

四、行贿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五、行贿罪有什么机关管辖?

六、行贿罪追溯期是多久?

七、行贿罪怎么处罚?

八、被勒索给予工作人员财物的怎么处罚?

九、对“谋取不正当利益”怎么理解?

十、人个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

十一、行贿罪未遂问题

十二、行贿罪能免予处罚吗?

正文:

1、什么是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

2、与行贿罪相关的还有哪些罪名?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行贿行为的罪名有以下六个,分别是以下六个罪名,点击罪名可以查看详细内容。

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3、【行贿罪】,刑法第389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数额较大的行为。

4、【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第390条之一,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5、【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数额较大的行为。

6、【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3、什么人可以构成行贿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行贿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6]9号)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5、行贿罪有什么机关管辖?

依照《监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不属于监察对象的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需要立案调查的,通常按照以下三种情况确定管辖:

第一,一般情况下是由负责该案被调查人调查工作的监察机关有管辖权,一般应当由其立案调查。即受贿人归他管,相应的行贿人也归其管辖。

第二,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所在地的监察机关有管辖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立案调查(地域管辖)。

第三,确有必要的,上级监察机关可以交由下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其中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上级监察机关出具交办函件;下级监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下级监察机关应当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

6、行贿罪追溯期是多久?

《刑法修正案(十二)》发布后,对行贿罪的法定刑期做出了调整,第一档刑期由原先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变更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档刑期随之变更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87条关于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是5年,法定刑为5年以上的,追诉时效是10年。修改前行贿罪第一档刑期为5年以下,即法定最高刑为5年,追诉时效为10年;修改后行贿罪第一档刑期为3年以下,即法定最高刑为3年,不满5年,追诉时效为5年。第三档为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行贿罪最低追诉时效由10年变为5年,同时变化的还有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另外,根据行为人的量刑幅度,追溯期也会随之变化。

5年、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5年、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年、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无限期、1、超过20年认为必须追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2、立案侦查(调查)后,逃避侦查(调查)的。

7、行贿罪怎么处罚?

为了更详细了解行贿罪处罚及量刑幅度,以下表格更直观。

情节

刑期

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万元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

1. 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2. 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这五种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3. 其他严重的情节。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这五种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被勒索给予工作人员财物的怎么处罚?

根据对《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理解“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里的“被勒索”,与受贿中的“索取”是对等的含义。换言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实施了索取行为,对方就属于这里的“被勒索”。此外,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是指没有获得由实施勒索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但与实施勒索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没有关系,也不构成行贿罪。再者获得的是正当利益,也不构成行贿罪。如果没有主动行贿,而是迫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勒索,但当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索贿要求后,行贿人提出了自己的利益主张,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此行为完全可以评价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因此构成行贿罪。

9、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这里所谓的不确定利益,是指需要通过竞争获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是否正当取决于程序是否正当。因此,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获取这种利益,就是一种不正当利益。

10、人个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

二者相同之处在于主观上均是故意犯罪,客观上均是为了谋取不正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而且在数额上都有一定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二者区分是比较明确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体现单位意志的行为及单位利益往往与个人行为及利益相混同,因此就需要对二者作出实质性区分。在认定单位行贿犯罪时,重点是确定犯罪主体是否具备单位主体身份、能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否为了单位利益,如是则构成单位行贿罪,

11、行贿罪未遂问题

理清这个问题,将对区分行贿犯罪的未遂和既遂问题。

1、在主动行贿的情况下,行贿罪是否既遂,并不以受贿人是否违背职责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标准,只要行贿人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并被接受的,就构成既遂。如果行贿对象拒绝接受贿赂,就是行贿未遂。此时,受贿人在收受贿赂后是否按行贿人的目的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影响行贿罪既遂成立,只是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2、在被动行贿的情况下,只存在行贿罪与非罪的问题,不存在未遂。如果行贿人获得不正当利益,就是行贿犯罪既遂;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行贿罪。

12、行贿罪能免予处罚吗?

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注解:此前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监察体制改革后则为监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2、三种情形符合其中一种

1、犯罪较轻的

注解: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犯罪较轻”

2、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

注解:①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重大案件”

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3、有重大立功表现

注解: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市、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 赵正彬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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