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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期限如何计算起止(纪检监察留置期限)

留置期限如何计算起止(纪检监察留置期限)

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及犯罪的公职公务人员(统称为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后,是家属和亲友非常关心的问题。最主要的是留置时间是多久,留置后是否会判刑,留置期限如何计算等等,笔者已经在以前的文章中写过相关问题,今天主要给大家分享留置期限如何计算起止(纪检监察留置期限)问题,供参考。

留置期限的规定

根据《监察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留置期限计算方法

1、留置期限的计算,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5条关于期限计算的规定,即:对于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比如,1月31日留置的,留置三个月到期时间为4月30日。又如,11月29日留置的,留置三个月到期时间为次年2月28日,次年为闰年的则为2月29日。再如,2月20日留置的,留置三个月到期时间为5月20日。

需要指出的是,留置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留置期限应当至期满之日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2、关于留置期限的一般计算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分四种不同情形

(1)期间的起算方法。“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以时、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应当从第二时、第二日起开始计算。
(2)期间终止日的确定方法。如果期间终止日为正常工作日,即以该日为期间的终止日。但是,“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节假日有变通规定的,以实际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的终止日,应当至期间正常届满之日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3)关于法定期间是否包括路途时间。“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4)以“月”为期间单位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以月为单位的,通常按照公历月,不分大月、小月,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1个月。但是,如果下月没有同一日期,则以最后一日为1个月。

留置期限的法定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以上这个规定,没有设定具体时间。也就是说,在被调查人被留置后,监察机关会根据初查掌握的线索和证据,对被调查人进行核实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而这个撤销案件的时间是根据案件情况而确定的,但是最长也不会超过六个月。在六个月期限之内,有可能随时撤销案件,也意味着留置解除。

留置期限自动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这个情况大家应该会很明白,在此笔者不再赘述。

赵正彬律师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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