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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严重违纪,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监察处置方式有哪些

公职人员严重违纪,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监察处置方式有哪些

监察调查终结,是指监察机关对于已经立案的监察案件,经过一系列的监察调查活动,认为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相关证据已经确实充分,从而决定结束监察调查,并依法对被调查人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监察活动。

一、监察调查终结的概念和条件

监察调查终结,是指监察机关对于已经立案的监察案件,经过一系列的监察调查活动,认为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相关证据已经确实充分,从而决定结束监察调查,并依法对被调查人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监察活动。监察调查终结是监察调查活动的结束,监察机关根据监察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停止对被调查人的继续调查,并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事实已经查清

监察调查的目的就是要查明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只有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才能查清。如果相关事实没有查清,监察调查活动就不能结束。所谓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已经查清。

(二)证据确实充分

监察机关认定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必须由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监察调查的主要目的就是收集查证这一方面的证据。只有这些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终结监察调查活动。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它是对证据的质和量的综合要求。

(三)法律手续完备

监察机关终结监察调查,应当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而且法律手续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完备的程度。对于不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应当出具相关文件和手续以还被调查人清白;对于已经构成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置,并完备相关法律文件和手续。

二、监察调查终结后的处置方式

(一)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是指监察机关经过监察调查,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而依法将案件予以撤销的一种处置决定。对被调查人的监察调查,都是经过了立案程序予以立案的,但经过监察调查,发现原来的立案依据失实,而且调查后发现被调查人根本不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就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的原因和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还被调查人以清白。如果被调查人被采取了留置措施,在决定撤销案件时,应当立即报告原批准采取留置措施的上级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对被调查人的留置,并依法做好善后工作。

(二)按“四种形态”从轻处理

按“四种形态”从轻处理,是指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的处置方式。监察机关经过监察调查,发现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行为,但其情节较轻,就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对被调查人作出上述“四种形态”中的一种处置。我们认为,这四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也有轻重,是依次由轻到重的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最轻,批评教育重之,责令检查又重于批评教育,诫勉再重于责令检查。对于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四种处置方式,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职务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经综合判断后依法决定采取哪一种形态的处置措施。

(三)给予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是指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的一种处置方式。2018年4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处分规定》共23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处分规定》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

(四)问责

问责,是指监察机关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一种处置方式。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该条例是对党员干部进行问责的重要依据。问责这种处置方式分为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和提出问责建议两种方式:

(五)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调查终结的案件,认为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定程序将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种处置方式。

(六)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根据监督、监察调查的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建议的一种处置方式。监察建议是一种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被建议单位和人员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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