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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可以交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可以交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

《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指定管辖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与之类似的是,案件经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是否可以交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

《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案件经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是否可以交任免机关、单位进行处分,《政务处分法》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政务处分法》第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给予处分。在实践中,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干部,一般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决定,若由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更为适当的,可以交由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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