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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与司法的有效衔接之案件调查终结规范

监察与司法的有效衔接之案件调查终结规范

案件调查终结规范

 一、案件调查终结的事实条件

 案件调查终结的事实条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犯罪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以及犯何种罪,应当如何处理的事实和情节都已查清,具体指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过程、情节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职务、前科情况、认罪态度和有无从重、从轻(包括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等情况以及是否有漏罪、漏犯等情况都已查清。

 (二)证据确实、充分。全案证据材料经审查,单个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全案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各种矛盾和疑点,能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证据确实、充分应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能排除合理怀疑;法律手续完备。法律手续指调查活动所采用的各种调查措施的审批手续,比如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扣押冻结款物、报请留置措施等。

(三)能够对案件作出准确结论。依据调查获取的证据和材料,能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犯何种罪的认定,能够提出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二、调查终结的时限条件

 首先,被调查人被留置的,案件的调查终结应当在相应的办案期限内作出;其次,如不能在办案期限内调查终结的,应依法对被调查人变更或者解除留置措施。

文章来源:根据《监察与司法的有效衔接》等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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