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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此罪名为结果犯,刑法规定了两档刑罚,情节特别恶劣的,升格量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基本特征:
一、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适用此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1)承办者是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部门的,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适用此罪。

(2)承办者虽然是普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但是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甚至生产经营的,对依法应当承担这个条文规定法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可考虑从重处罚。

(3)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活动的其他参与者,如主办方、协办方、赞助商等不实际承担安全事务的,不适用这里的规定。我国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实行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其他安全工作,具体可参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二、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行为人对自己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为。大型活动的举办,其特别是在一定的时期和有限的空间内,人员众多,身份复杂,物资汇聚,极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承办者要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构成这一犯罪客观行为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2)举办的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一般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各种群众活动,如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活动等。

 四、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责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135条之1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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