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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

北京挪用公款罪律师,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

1、划清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经办、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而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3)主观方面不同。二者都是故意,但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则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如果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这是二者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4)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特定款物在内。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特定款物,即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这是二者的另一个重要区别。

(5)客观方面成立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

挪用公款罪将挪用公款行为分为三种情况,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则在客观上要求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结果发生,否则不构成犯罪

2、北京挪用公款罪律师,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划清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也是特殊主体.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客体是公共财产.具体表现为公款的使用权: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行为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二者的客体都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普通受雇用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3、划清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人挪用公款后.犯罪目的由非法占用转化为非法占有的.如挪用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的;挥霍公款.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等等.应以贪污罪论处。

(2)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3)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使用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菲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

(5) 北京挪用公款罪律师,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主体范围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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