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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

北京挪用公款罪律师咨询,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 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收益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 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 年4 月28 日的立法解释,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可以构成犯罪的挪用公款行为,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走私、嫖娼、赌博、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以犯罪论。在实践中,这种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行为,以30000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不受挪用时间的限制。当然,如果挪用公款数额不大、时间很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挪用公款者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分别情况,按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以犯罪论。进行营利活动,通常是指进行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性活动,至于经营性活动是否获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挪用公款为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做准备,如用作私有公司、企业的资信证明,以取得工商登记等,属于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这种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不受挪用时间限制,但受挪用数额的限制。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挪用公款3 万元,一般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 个月未还的,以犯罪论。这里的未还,是指案发前即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 个月,但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本息的,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

北京挪用公款罪律师咨询,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挪用公款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后。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只要属于依法应予追诉的,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视不同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计算挪用公款的数额时,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挪用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挪用公款的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行为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因为该利息是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一部分。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为本人和其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否已实际谋取到,都属于为私利。挪用人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将公款擅自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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