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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罪中,挪用时间,挪而不用,挪用后携款潜逃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中,挪用时间,挪而不用,挪用后携款潜逃的认定

大家都知道,挪用公款罪是贪污贿赂犯罪的一种,也是最常见的职务犯罪罪名之一。但是因为挪用公款罪在犯罪客观行为方面认定比较复杂,现根据一些网络观点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挪用公款罪中几个问题的认定。

一、挪用时间的认定     1、挪用时间应分别认定:如果前次挪用公款数额每次都不够较大,以实际数额累计达到较大那一次时间计算;如果前次挪用公款数额有一次或几次或每次都达到数额较大。    

2、挪用公款时间的长短不仅反映挪用公款人主观恶性大小,

同时也反映挪用公款行为对公款所有权单位造成实际损害程度大小(不仅造成利息、收益等直接损失,而且挪用公款时间越长,挪用公款不能归还的隐患也越大)。因此,挪用公款时间是反映挪用公款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目前的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时间只是对定罪有影响,如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必须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的时间对量刑却没有影响。因此建议立法或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的时间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加以考虑,像挪用公款数额大小一样,按挪用公款时间长短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         

二、关于“挪而不用”的认定

只有将公款"挪"出的行为,才是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使用"并非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挪而未用"也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及时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行为人将公款划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准备日后炒股、买房、赌博的,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也属于挪用。"挪而未用"同样侵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三、关于挪用后携款潜逃的认定    

挪用公款潜逃的,以贪污定罪处罚。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既有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行为,又有挪用公款潜逃的行为,此时应按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对于挪用同一宗公款后,携带一部分公款潜逃的,因行为人此时出于两个犯罪故意,并对公款实施了两种不同的处置行为,亦应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        

以上是北京职务犯罪律师为你整理挪用公款罪挪用时间,挪而不用,挪用后携款潜逃的认定常识,如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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