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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收受药品器械供应商回扣款如何定罪?

医生收受药品器械供应商回扣款如何定罪?

医院的医生及医务人员,科室主任收受药品器械的回扣款,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收回扣款,在目前的医疗卫生领域,医务人员收受给各类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商的回扣已成为行业“潜规则”。这种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阻碍了健康的市场机制的形成,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败坏了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现象。但是对方不同身份的医务人员如何定罪是司法界一直有争议的问题,以下是关于医务人员定罪的区分给大家分享。

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医生的处方行为虽然是一种职务行为,但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应当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处方行为,不包括科室主任等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在接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请托向院里推荐或者建议采购该医药产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对国有医院的科室主任等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而言,属于从事公务的行为。对非国有医院而言,除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均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

实务中对医务人员受贿是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判罚不一,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关键是受贿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果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受贿则构成受贿罪,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受贿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以受贿罪论。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医疗机构中的医疗人员利用开处方便利收受财物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区分医疗机构的医生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关键在于医务人员收受销售人员的财物是基于其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具有相关职责还是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

多数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和公务性职务行为泾渭分明,但是也不排除存在两种行为糅合并存情况。医务人员尤其是临床科室主任常常会根据患者的病情,市场上医疗器械和医疗药品的研发情况等,结合病人的临床需求,再征集所在科室医生的意见形成用药申请,申请医院采购某种型号的器材或药品。医务人员的“处方权”往往会左右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医院虽然设置了采购审批制度,但是医疗采购常常基于医务人员的建议,医务人员的用药申请常常对药品或医疗器械的采购有着支配性影响。

区分医务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应严格区分其行为是职务性行为还是医务行为,凡是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交了药品、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申请,对医院因此采购了相关药品或医疗器械形成了权威型的建议,然后从中收取回扣,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如果医务人员基于对个别病人的诊断,然后建议病人采用某种医疗器材或药品,并从中收取回扣等,这种属于利用处方权的行为,应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外,如果医院已经与中标药企签订了供货合同,医务人员只是遵循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申请单,即便其从中收取回扣,但他利用的是处方权,也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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