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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检测、鉴定及相关工作的座谈纪要

2014年9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就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涉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检测、鉴定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做好检测、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食品”包括伪劣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种类,制售不同种类的“食品”触犯不同罪名;假药包括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等类型,制售不同假药类型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做好涉案“食品”“药品”的检测、鉴定工作事关区分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准确适用刑罚。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即因涉案食品、药品未作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明确而被迫降格处理,直接影响了打击力度和效果。相关机关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打击意识和证据意识,认识到位、取证到位,切实做好检测、鉴定工作,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

 二、关于涉案“食品”“药品”的检测、鉴定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综合检测能力,确定并公布承担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检测机构名单,全省九设区市至少各确定一家检测机构,并积极引导、支持具备条件的检测、鉴定机构申请食品、药品检测、鉴定资质认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建由医学、药学、食品、毒理、化学、微生物、营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三、关于需要检测、鉴定的范围

对涉案食品是否为“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不明确的,对涉案药品是“属于假药”还是“按假药处理”未准确区分的,对涉案“食品”“药品”是否为有毒有害、不合格食品及假劣药品,以及涉案“食品”“药品”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后果尚未确定的,应依法组织检测、鉴定或评估。

 四、关于涉案“食品”“药品”的检测、鉴定流程

1.委托。侦办机关应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药品检测、鉴定机构对涉案食品、药品进行检测或鉴定。侦查机关应向检测、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载明以下内容: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简要案情、委托事项、检测或鉴定要求、检材情况等事项。

 2.抽样。抽样检测由最初查处案件的侦查或调查机关负责,侦调机关可邀请承担检测、鉴定的机构技术人员赴现场提取样品。抽取样品单位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查扣的样品因被污染或变质而丧失检测、鉴定条件。抽样时应该抽取样品检验量的三倍量,按照1倍量:2倍量封存样品并贴好封签。侦调机关应制作抽样记录并载明:样品的名称、性状、规格、数量、样品来源、保存情况、抽样时间和地点、抽样方法、样品编号等基本情况。样品封签和抽样记录上应加盖抽样单位及被抽样单位(或个人)印章(或手印)。抽样人、侦调人员、见证人、涉案相关人员均应在抽样记录上签名。

 3.检测或鉴定。接受委托的检测、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事项按国家或行业标准和方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对检材进行检测或鉴定,并在接受委托的第二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或鉴定报告(特殊情况除外)。检测、鉴定机构因特殊情况在期限内无法完成检测、鉴定工作的,应及时函告侦办机关。

 检测的项目范围:涉案食品是否掺杂有毒有害及国家明令禁止添加使用的成分,必要时测定其含量;涉案药品的检测项目是否符合药品标准要求,以及是否含有禁用成份。

鉴定的项目范围:结合检测结果分析确定,涉案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涉案药品属于假药还是按假药处理;涉案食品、药品是否属于伪劣或假劣产品;涉案食品、药品对人体健康的损害程度。

 4.检测或鉴定报告的规范。检测或鉴定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食品药品检测的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委托单位、标示生产单位、委托日期、委托事项、检材情况、检测或鉴定日期、检测方法、检测标准、检测或鉴定结果、检测或鉴定人员签名、检测机构盖章等。检测、鉴定机构资质和检测、鉴定人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应作为检测、鉴定报告的附件一并出具。

 五、关于检测、鉴定的评估意见

如果从检测或鉴定报告中无法直接判断涉案食品、药品的属性时,侦办机关应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组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检测、鉴定报告进行评估,由与会专家签名确认并出具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书应当包括:评估时间和地点、评估专家组成员和职称、评估事项、分析论证及其依据、评估结论,其中“评估结论”必须明确:涉案食品是否为“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以及如果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涉案假药是否系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或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用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等危险程度较高的假药,以及如果使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六、关于行政执法取证的效力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检材和委托有关单位所作出的检测、鉴定报告和检测结果等,经移送司法机关审查符合要求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七、检测或鉴定人出庭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对检测、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检测人员和鉴定人员应当出庭答疑;对评估意见书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协助司法机关确定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出庭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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