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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2021年3月19日印发)

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助力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推进,制定如下方案。

一、内涵、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内涵

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主要目标

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旨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更好落实依法不捕不诉不提出判实刑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既给涉案企业以深刻警醒和教育,防范今后可能再发生违法犯罪,也给相关行业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样板和借鉴,为服务“六稳”“六保”,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新的检察产品,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和保障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向党委、党委政法委汇报,争取人大、政府支持,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工商联、律师协会等单位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第三方监管机制,在党委及其政法委领导下稳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2.坚持检察职责定位。要立足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督促企业履行合规承诺,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3.严格依法有序推进。试点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试点方案要求,有规划、分步骤进行。未经立法授权,各试点单位不得突破法律规定试行对涉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等做法。地方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试点,要层报高检院同意。

二、主要内容

(一)企业范围和案件类型

企业范围包括各类市场主体,主要是指涉案企业以及与涉案企业相关联企业。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均可列入试点范围。案件类型包括企业经济活动涉及的各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二)试点形式和内容

1.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结合起来。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对涉企案件,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要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督促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履行合规承诺。

2.与依法清理“挂案”结合起来。通过积极推动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提出企业合规建设意见和建议,包括整改方向和意见,同时促进“挂案”清理工作,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3.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结合起来。不起诉类型既包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不起诉,也包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不起诉,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不起诉。对不起诉案件,做到应听证尽听证。

(三)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

各试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包括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工商联等以及律师、审计师、会计师、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在内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第三方监管,监督、促进企业践行合规承诺。检察机关要定期检查合规建设情况,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工作步骤

(一)扩大试点范围,规范试点工作。对于前一时期试点工作中的不规范做法,依法予以规范,同时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开展为期一至二年的试点。

(二)总结试点经验,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涉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在第二期试点一年左右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和效果,向中央政法委专题汇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对合规建设效果较好的涉案企业,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同时授权部分检察机关开展试点。

(三)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立法。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向中央改革办、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提出建立涉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推动相关立法修改。

四、第二期试点时间、范围和工作要求

(一)试点时间和范围

试点时间:202I年3月至2022年3月。

试点范围: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上述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已经试点的基层院所属市级院可将该市检察机关整体纳入试点范围,并报高检院备案。

(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树立检察工作“一盘棋”意识,把试点工作抓紧抓实。试点院党组要将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有关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其他院领导负起应有的领导责任。上级院要加强对下督促检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2.依法有序推进试点。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本方案的试点范围开展试点。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院和当地党委政法委报告。试点期间确定适用企业合规的案件由省级院统一把关,争议案件可以对口向高检院相关业务厅请示。地方制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备案。各地非试点单位不得以企业合规名义进行改革试点或宣传报道。

3.积极向党委、党委政法委报告。各试点单位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报告,积极争取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注重与公安机关、工商联、市场监管部门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稳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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