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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和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方案

2018年10月10日07:08 福建公安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保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和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及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766号)要求,现将福建省公安厅、福建保监局联合制定的《福建省公路和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应参照本方案,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方案。

  有关工作情况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

  福建省公安厅联系人:张志斌,联系电话:87099491。

  福建保监局联系人:郑文杰,联系电话:87811301。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保监局

  2017年8月10日

  福建省公路和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有序推进全省公路和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公安服务便民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照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7〕212号),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终端,打造统一规范、系统标准的事故快处快赔在线平台,实现驾驶人线上自助处理;合理布建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点),实现事故责任认定、车辆定损、保险理赔等一站式服务。通过线上线下两种轻微事故快捷处理模式,实现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用时缩短、事故引发交通拥堵减少、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效率提高,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提升群众满意度。

  二、工作任务

  (一)有序推进交通事故在线快处快赔。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交管12123”手机APP,建设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在线系统”),制定方案有序推广。通过广泛宣传和主动推送,引导群众安装使用“交管12123”移动终端APP;对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通过手机APP采集上传事故信息;当事人在线自行协商或者由公安机关在线确定事故责任,向当事人推送并支持保险机构及时在线获取《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电子文本和联网开展快速定损、理赔。设置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监督管理岗、处理岗和辅助岗进行在线审核、定责,积极推行在线定损、在线理赔服务。各地已自建成且需保留使用的互联网在线快处、快赔系统,应完成与互联网在线系统的衔接和改造;各保险机构可按照互联网在线系统定损、理赔软件接入规范,实现在线定损、理赔软件与互联网在线系统集成应用,建立业务联动和信息共享对接机制;三明先行完成互联网在线系统试点应用;福州、厦门、泉州率先完成互联网在线系统推广应用;年底前其余地市(含平潭)全面完成推广应用。

  (二)科学设置交通事故快处服务中心。立足本地实际,按照科学合理、防止浪费的原则,在原有已建成快处中心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推进布建,逐步向有条件的县(市)和乡(镇)延伸覆盖,建设完善快处中心和服务点。三明年底前要完成中心城区快处中心建设。规范快处中心的设置条件、标准,综合采取政府或者部门投资建设、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企业投资建设等模式,有效解决场地、资金、设备、人员等问题。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国省干线公路交通警察执法站、保险理赔点等场所,合理设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点。高速公路免费通行、重要节假日及恶劣天气期间,保险机构应在主要高速公路收费站点设置临时保险查勘理赔服务点。健全完善快处中心职能,由公安机关、保险机构安排人员,以常驻或巡回集中办公等方式,开展交通事故认定并出具认定书、受理事故理赔申请、办理车辆定损、调解损害赔偿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推广集事故处理、伤残鉴定、财损评估、人民调解、保险理赔为一体的道路交通事故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实行全流程“一站式”服务。

  (三)推行农村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新模式。坚持创新理念、协同共治,整合社会资源,在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劝导员、保险查勘员基础上组建事故协理员队伍,农村道路轻微交通事故由事故协理员现场协助指导当事人协商处理。依托事故协理员队伍,探索建立适合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事故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快处快赔模式。已建成快处中心和示范劝导站的地区要注重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健全事故快处机制,培育创建一批农村地区快处中心示范点和优秀事故协理员。建立健全警务联动工作机制,研究将保险业务与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和农村交通安全基础工作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发挥事故协理员“一员多能”作用,并支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参与事故协理员管理,努力构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开展公路和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加大保障力度。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和进度安排,强化检查指导和考核督办,对进度落后的要及时指导帮扶,督促工作推进,确保改革措施按期落地实施。要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接处警流程,开展业务培训,使接处警人员、执勤民警、交通协管员、事故协理员以及保险机构客服和理赔人员熟悉掌握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措施和方法流程,当好群众的宣传员、服务员。

  (二)抓好协调联动。公安机关、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机制,共同破解制度性、技术性难题,形成推进改革的整体合力。要加强部门、行业间的信息互通,推动保险信息系统、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以及已建成的线上平台与互联网在线平台的有效对接,实现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保险、事故等信息资源共享、无缝衔接。要建立事故真实性审查机制,防范打击骗保、骗赔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报案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机制,确保交通事故和保险信息安全。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媒体、执法窗口、交警执法站、乡镇道安办、农村劝导站和高速服务区电子显示屏、路面执勤、驾驶人培训考试、新车注册登记、驾驶人满分学习考试和审验教育以及保险服务窗口、汽修企业等渠道,广泛宣传开展公路和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群众知晓度和接受度。通过新闻媒介、服务平台以及微信、微博、短信,向群众提供手机客户端下载服务,提示关注电子公众平台,引导群众在线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要以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为重点,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等方式向驾驶人推送指导和服务信息,提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按照规定快速拍照取证、撤除现场。要将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知识纳入驾驶培训考试内容,将宣传工作纳入保险销售、理赔等日常业务,加大普及推广力度。

  (四)强化跟踪问效。省公安厅将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纳入公安交管改革重点项目,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约谈。福建保监局将快处快赔工作纳入保险行业协会年度工作实绩测评和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考评内容。各地要加强对公路和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的效果评估,制定具体评估方法和标准,广泛通过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网上评价、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事故快处快赔普及率、提升事故处理和理赔效率以及防范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等社会效果进行定期通报和考评,并接受社会监督,征求社会意见,改进完善措施,凸显改革成效,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附件:1.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规范(试行)

  2.当事人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情形

  3.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

  附件1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设和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在线系统),实现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定损和理赔工作。

  第三条 公安机关、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业务联动和信息共享对接机制。

  第四条 公安机关、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当事人能够自行移动车辆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

  第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的;

  (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驾驶人有故意行为的;

  (九)驾驶人逃逸或者离开事故现场的;

  (十)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十一)驾驶人涉嫌利用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的;

  (十二)事故现场不具备拍摄条件的;

  (十三)夜间8时至早晨8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十四)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三章  互联网在线系统建设和使用

  第七条 互联网在线系统包括移动软件(移动终端APP、电子公众平台)和后台在线处理子系统。

  第八条 各地使用公安部研发的互联网在线系统软件。

  各地自行建设应用的互联网在线系统,应当符合本规范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通过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标准符合性、功能性测试以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三级测评。未经测试和测评或者经测试和测评未通过的,不得接入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落实互联网在线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相关经费,保障互联网在线系统高效、平稳、安全运行。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设置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监督管理岗、处理岗和辅助岗。

  监督管理岗负责监督和管理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由具备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担任。

  处理岗负责互联网在线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由具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担任。

  辅助岗负责审核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在公安机关处理事故场所、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保险机构定损和理赔服务网点等采集基础信息,由交通警察或者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警务辅助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实际设置互联网在线处理岗位,在线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索赔事项,并进行在线快速理赔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的宣传,引导群众下载、安装、使用移动软件,通过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 交通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引导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下载安装移动软件,并指导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执勤中发现的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范围的,可以通过移动警务终端协助当事人,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

  公安机关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对属于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范围的,接报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快速处理。当事人拒绝使用互联网在线系统快速处理或者不具备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支持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获取车辆行驶证信息、驾驶证信息、事故现场照片、自行协商协议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信息,作为保险理赔处理依据。

  第四章  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流程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包括采集上传事故信息、当事人在线自行协商或者公安机关在线确定事故责任、推送自行协商协议书或者事故认定书电子文本、相关信息共享和服务等。

  第十六条 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向当事人提示下列内容: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发生事故后安全防护的规定,按照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时,应当确保自身安全;

  (二)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范围;

  (三)上传的事故信息和照片应当清晰、真实、有效,上传虚假信息和照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五)拍摄并上传的事故现场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类型、号牌号码、事故形态、道路标线等信息以及机动车碰撞部位、外表受损情况等,各方当事人上传照片不少于三张不超过六张,其他事故现场照片可以留存备查;

  (六)上传事故地点和事故时间等相关信息;

  (七)拍摄并上传事故各方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照片或者扫描行驶证、驾驶证条码;

  (八)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获取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地点、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地点、保险机构定损和理赔服务网点等服务信息;

  (九)发现有不符合在线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情形的,应当立即报警。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按照下列程序在线自行协商处理:

  (一)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核实事故各方当事人行驶证和驾驶证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二)根据事故事实选择事故情形,经事故各方当事人确认并上传;

  (三)互联网在线系统根据上传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种类和号码、保险机构、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事故责任等)和事故现场照片,推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电子文本,由事故各方当事人确认并签名;

  (四)事故各方当事人凭《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电子文本到保险机构或者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共同申请公安机关在线确定事故责任。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事故情形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并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向当事人推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加盖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可以通过系统对接,及时获取并核对《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电子文本,办理理赔手续。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公安机关在线确定事故责任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保险机构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或者公安机关在线确定事故责任的结果及相关信息资料有异议的,可以商请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在线系统仅对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等三种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一方当事人具有本规范附件所列事故情形的,互联网在线系统自动确定该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本规范附件所列事故情形的,互联网在线系统自动确定各方当事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年内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3起(含)以上,或者一年内特定车辆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次(含)以上的,应当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提醒当事人报警现场等候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会商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道路交通事故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的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并解决重复录入、编造虚假信息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查处骗取保险金行为联动工作机制,防范打击骗保、骗赔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互联网在线系统运行管理,不得将互联网在线系统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管。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息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不得将通过互联网在线系统获取的信息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向除当事人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在线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系统运行时间为早上8时至夜间8时。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参照本规范规定通过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应参照本规范,结合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高速公路推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知》(闽公交警高管〔2017〕2号)要求,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快速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当事人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情形

  一、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追尾);

  二、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三、遇绿灯亮时,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机动车先行的;

  四、遇红灯亮时,右转弯机动车未让被放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遇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六、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七、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未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八、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的;

  九、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的;

  十、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十一、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机动车先行的;

  十二、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十三、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十四、逆向行驶的;

  十五、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六、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十七、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

  十八、不按规定倒车的;

  十九、溜车的;

  二十、开关车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十一、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附件3

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天气

当事人基本信息

说明:甲、乙代码按车辆在事故现场由前向后或者由左向右顺序确定

代码

当事人姓名

驾驶证号

联系方式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投保公司

保险凭证号

保险期间

保险公司报案号

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及责任(在内打√ 

事故

追尾碰撞  □正面碰撞  □侧面碰撞(同向)  □侧面碰撞(对向)  □侧面碰撞(直角)  □侧面碰撞(角度不确定)

形态

同向刮擦  □对向刮擦  □其他

车损

车头  □左前角  □右前角

车损

车头  □左前角  □右前角

部位

车尾  □左后角  □右后角

部位

车尾  □左后角  □右后角

车身左侧     □车身右侧

车身左侧     □车身右侧

事故

停车  □倒车  □逆行 溜车 开关车门

事故

停车  □倒车  □逆行 溜车 开关车门

情形

违反交通信号灯 变更车道与其他车辆刮擦

情形

违反交通信号灯 变更车道与其他车辆刮擦

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车追尾  □未按规定让行

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车追尾  □未按规定让行

其他

其他

事故

全部责任  □同等责任  □无责任

事故

全部责任  □同等责任  □无责任

责任

责任

以上信息和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形态如有虚假,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签名:甲:           ,   年  月  日      乙:           ,    年  月  日

声明:规范性文件来自国家机关已公开发布的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作任何保证,使用前应核对原本。

标签:福建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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