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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安徽省高级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1日)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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