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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2013年7月15日印发,内高法(2013)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区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法(2013] 138号)的批准,对我区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六百元为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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