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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13〕330号

(2013年6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对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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