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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13]443号

(2013年6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本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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