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证明主体身份与职务便利的证据至关重要。需要提供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岗位职责说明等,明确行为人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具体负责与供应商对接、采购决策、合同审批等职务。这是认定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前提。
其次,证明“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证据是核心。这包括:1. 电子数据证据:如微信、短信、邮件往来记录,其中明确提及回扣比例、支付方式(如转账至指定个人账户、第三方账户或支付现金)、金额及与业务挂钩的暗示或明示内容。2. 银行流水记录:显示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向业务总监本人、其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账户转账的记录,且该款项无法合理解释为正常劳务报酬、借款或赠与。3. 书证:供应商账目中可能存在的以“咨询费”、“服务费”、“佣金”等名目列支的不明款项,且对应业务总监负责的项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价格条款,其差价部分实质为回扣。4. 言词证据:供应商方面经办人员、财务人员的证言,证明支付回扣的原因、过程与业务总监的要求;公司内部知情同事的证言。

再次,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需形成关联。这包括:1. 业务证据:显示该供应商在业务总监任职期间获得了合同、订单、提高采购价格、放宽验收标准等利益的相关采购合同、订单记录、审批单。2. 证据间的关联性:需证明收受财物行为与谋利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在内容上具有关联性,即“事成”后给付或为“办事”而提前给付。
最后,证明“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证据。根据司法解释,需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才构成犯罪。因此,累计计算回扣总额的财务证据、审计报告等是关键。此外,即便数额未达标准但情节严重(如多次索贿、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等)的证据也同样重要。
综上所述,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将主体身份、收受财物行为、谋利事实及数额情节等证据环环相扣,是成功指控业务总监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合规培训与举报机制,以预防和及时发现此类犯罪行为。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