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衔接程序包含三个核心环节:首先,监察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出具《起诉意见书》并附全套证据材料,包括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及留置期间的表现说明。其次,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需在四十八小时内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若符合逮捕条件,应当作出逮捕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最后,原留置措施自逮捕执行之日起自动解除,期间折抵刑期。
证据转化标准方面,监察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言词证据需由检察机关重新固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察阶段的讯问笔录虽具有证据资格,但检察机关仍需对取证合法性进行审查。
实务中需重点把握时限衔接: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时间不得超出留置剩余期限。若留置期限即将届满而逮捕手续尚未办结,监察机关可依法延长留置时间,但需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
这种程序设计既体现了监察调查的特殊性,又确保了与刑事司法程序的无缝对接。一方面保障了调查效率,另一方面通过检察院的审查实现了权力制衡。未来随着实践发展,关于证据标准、权利保障等细节仍需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提升制度运行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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