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委办案程序流程(四)调查阶段
纪检监委办案程序中的调查阶段是关键环节,以下是其主要流程和要求:
一、调查措施与权限
1.常用措施
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留置、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其中,留置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存在串供风险等),并经严格审批程序。
2.审批要求
留置措施需由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设区市以下监委需报省级监委备案,期限一般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搜查、冻结等措施需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二、调查时限
一般调查期限为立案后1年,若未采取留置措施,需在1年内完成;若采取留置措施,应在解除留置后1年内作出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需向上级监委报告批准。
三、工作要求
1.规范操作
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对象或事项。
重要事项需及时请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单独接触涉案人员或特定关系人。
2.证据收集与核对
全程录音录像,确保调查过程合法合规。
调查材料需让被调查人核对并签署意见,其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核对成立的应予采纳。
四、权利保障
被调查人每日睡眠不少于6小时,禁止夜间审讯(一般不超过23点),定期进行医疗检查。
留置期间,家属需在24小时内收到通知(有碍调查的除外),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或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五、后续衔接
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涉嫌职务犯罪的还需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审理部门。
若需移送司法机关,监委将与检察机关提前沟通,确保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标准。
此阶段强调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同时注重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为后续审理和处置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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