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在查办案件中21项调查措施
纪委监委在查办案件中可采取的21项调查措施如下:
1.谈话:针对可能发生违纪违法的党员、监察对象,通过面对面交流了解情况。
2.函询:对可能发生违纪违法的党员、监察对象,以书面形式要求其作出说明。
3.讯问:针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要求其如实交代涉嫌犯罪的情况。
4.询问:向证人、被害人等人员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7.强制到案: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采取强制手段使其到案。
6.责令候查: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符合相关条件的,责令其在指定地点等待调查。
7.管护: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未留置人员,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进行管护。
8.留置: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9.禁闭: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监察人员,采取禁闭措施。
10.查询:查询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信息。
11.冻结:冻结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12.搜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13.调取:调取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14.查封:封存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15.扣押:扣押涉案财物、文件等。
16.勘验检查:对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电子数据等进行勘验检查。
17.调查实验:必要时,将事实或现象重新加以再现,以验证某些情况的真实性。
18.鉴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19.技术调查:对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的案件,省级以上监委可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20.通缉:对在逃的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21.限制出境:对有可能逃匿境外的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限制其出境。
这些措施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监察机关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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