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措施的审批程序和条件
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在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时采用的重要调查手段,其审批程序和条件如下:
一、留置措施的审批程序
1.集体研究决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主要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研究程序和报请同级党委审批程序。内部程序中,审查调查组提出留置建议,提交书记专题会议研究,一般由纪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查调查部门(专案组)主要负责人、案管室主要负责人等人员参加,专案组等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需要报同级党委审批的,以立案呈批报告等形式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2.分级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二、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
1.涉案要件: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也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2.证据要件: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具体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法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违法犯罪事实是被调查人实施的;证明被调查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3.必要性条件:存在法定妨碍调查风险,即存在《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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