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留置期限如何计算
【赵正彬律师 北京浩伟律师事务所 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根据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监察法》及相关规定,监委留置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
1.一般情况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若案件情况复杂(如涉及多个犯罪事实、证据收集困难等),经审批可延长1次,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即最长可达6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时间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2.重罪案件
若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一般留置期限(6个月)届满后仍无法调查终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即最长可达8个月。
3.新罪发现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若发现被调查人另有重大职务犯罪(不同种或影响量刑的同种罪行),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可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留置时间,重新计算的期限为3个月,符合条件时可再延长3个月,即最长再延长6个月。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注意事项:
· 留置期限自向被留置人员宣布之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留置期限至期满之日止,不得因节假日延长。
· 实际审批严格,极端情况下(如叠加所有特殊情形)留置期限最长可达14个月,但需经国家监察委员会严格批准。以上规定旨在平衡调查效率与被调查人权益,确保监察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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