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理论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客观要件及认定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客观要件及认定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本罪的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负有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3、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违反该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本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其中,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传染病种类。此外,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这一要件。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本条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节恶劣以及对出现的疫情进行隐瞒、压制、虚报或者对出现的疫情不及时通报、公布和处理,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和其职务要求的防治传染病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极端不负责任,没有切实履行起应当履行、能够履行的义务。其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不立即报告;发现有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可能,应当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应当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而不作监督、检查或者虽作监督、检查却不认真负责;发现有关单位与个人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应当责令其改进而不责令改进或者责令改进但不作检查或不作认真的检查;等等。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是指致使传染病通过一定的途径播散给其他健康的人,致使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虽然因其行为造成了传染病传播或流行,但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构成本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认定

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时,应区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打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jlaw995.com/lilun/18709.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bjlaw995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