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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念及认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念及认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 年4 月28 日的立法解释,是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组建。所谓领导,是指指挥、率领、引导。所谓参加,是指积极参加,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然积极加入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且限于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决意组织、领导、积极参与或参加。

(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不明真相、受骗而参加,了解真相后又主动退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因为本罪的主体仅限于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

2、划清本罪与一般刑事犯罪集团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违法犯罪行为多样性、犯罪组织严密、犯罪手段强制性、犯罪活动区域性、社会危害严重性的特点。这些特点是一般犯罪集团所不具备的,若不具备上述特点就不能以本罪认定,而应按一般的犯罪集团处理。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294 条第1 款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条第3 款还规定,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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