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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金融犯罪律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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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建“老鼠仓”是为了非法获利。

(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划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界限。二罪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信息内容的不同。内幕信息主要是围绕上市公司本身的信息;而“老鼠仓”利用的信息一般属于资产管理机构、代客投资理财机构内部的商业秘密,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而是侵犯的利益不同。内幕交易行为侵犯的主要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和股民的合法利益,而“老鼠仓”交易行为主要是损害投资管理机构的客户的利益。

(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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