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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咨询_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一种无形资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有以下三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预谋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人是权利人的竞争对手,通过获取商业秘密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威胁;还有其他经营者,通过获取商业秘密高价出售给权利人的竞争对手,同样给权利人造成威胁。预谋获取的手段通常有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指上述手段以外的刺探、收买等不法手段。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又进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对于商业秘密,在经营贸易往来中往往需要对方了解,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告之对方有关的商业秘密,但关于商业秘密一般都签有保密条款进行约定,只需要了解,不允许使用,不允许对外泄露,对方负责保密义务。对违约或违反权利人要求,对商业秘密实施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上述三种行为的共同特点是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意志,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实施上述行为,只有当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第1款之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刑法》第219 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是通过上述三种行为获取的商业秘密,仍去获取、进行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第三者、有保密义务的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具体表现在认识因素上分明知和应知两种情况:

(1)明知,是指行为人确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确已认识到是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2)应知,是指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是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在意志因素上有希望和放任两种情形。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动机则有各种,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划清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条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三种行为,如果未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后果的.则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 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给予1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理。如果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219 条规定,个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第2 款之规定,是指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 万元以上的情况。

《刑法》第220 条规定,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按上述司法解释第15 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 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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