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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案例,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

证券犯罪案例,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二 唐某一等操纵证券市场案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一,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人唐某二,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人唐某三,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唐某一伙同被告人唐某二、唐某三,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其间,先后利用控制账户组大额撤回申报买入华资实业京投银泰股票,撤回买入量分别占各股票当日总申报买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为0.9亿余元至3.5亿余元;撤回申报卖出银基发展股票,撤回卖出量占该股票当日总申报卖出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1.1亿余元,并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1.21万余元。唐某三在明知唐某一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况下,仍接受唐某一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案发后,唐某一、唐某二、唐某三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一审期间,唐某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一、唐某二、唐某三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其中:唐某一、唐某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某三属于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唐某一系主犯,唐某二、唐某三系从犯。唐某一、唐某二、唐某三均具有自首情节,唐某一具有立功表现。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一、唐某二减轻处罚;对唐某三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一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的典型案例。恍骗交易操纵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恍骗交易操纵属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并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被告人唐某一、唐某二利用控制账户组,共同实施恍骗交易操纵,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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