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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致人重伤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逃逸行为如何评价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3辑,总第92辑)【858】马某1交通肇事案-对致人重伤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逃逸行为如何评价二、主要问题对致人重伤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逃逸行为如何评价? 三、裁判理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马某1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争议,但对马某1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应当如何评价,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马某1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肇事后逃逸系加重处罚情节,对马某1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另一种意见认为,《解释》将“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并列作为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构成犯罪的条件,是入罪要件,根据禁止对同一事实重复评价的原则,逃逸不应再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故应当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范围内量刑。

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且本案可以对马某1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分析如下:(一)在本案中应认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本案而言,马某1有多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如无证驾驶、违章停车、肇事后逃逸,但结合案情看,无证驾驶和逃逸本身并不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是马某1的车辆尾部挤占道路通行,致使被害人刘大某骑摩托车撞到该车辆右侧后部,造成刘大某重伤。

因此,在认定马某1是否负有事故责任时,主要考虑的是其违章停车行为,逃逸行为并未作为认定依据马某1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违章停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在此基础上,马某1又有逃逸情节,则应当将逃逸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对待,对马旺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二)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可以对马某1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案一审对马某1判处拘役六个月,检察机关以量刑不当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未支持抗诉,最终改判适用缓刑。

二审的处理是否妥当,关键在于马某1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 72 条的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l)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马某1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特别是作案后自首、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第一,本案的发生是因为马某1违章停车,被害人刘大某驾驶摩托车撞上马某1停放的车辆而受重伤。

这与马某1驾车直接将被害人撞致重伤的情形有所区别,可以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第二,马某1肇事后虽然逃逸,但时隔一天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自首属于重要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通常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马某1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较好修复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作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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