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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时间届满后辩护律师的工作流程

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时间届满后辩护律师的工作流程

文/赵正彬律师

我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被调查人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留置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三个月,对于重大疑难或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也就是说,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也不会超过六个月。调查留置期限届满后,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监察法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时间届满后辩护律师的工作流程,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被调查人的留置期间届满后,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的事实,将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笔者者的经验,一般情况下,凡是监察机关移送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被调查人是涉嫌了贪污受贿罪等职务渎职犯罪的行为,才会被移送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接受监察机关的案卷材料后,会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由此,被调查人从监察机关的留置程序进入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被调查人的身份和名称也发生了改变,在监察机关时,被称为被调查人,在检察院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称为犯罪嫌疑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为其辩护。辩护律师对于被调查人留置届满后,有以下几个工作流程。

一、律师接受家属的委托。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辩护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亲属依法不能约见犯罪嫌疑人,所以,法律规定律师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会见。

二、律师可以复制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时间届满后辩护律师的工作流程,律师接受家属的委托后,可以到检察机关复制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这些卷宗材料就是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种犯罪的全部证据材料和证据。律师根据案卷材料中的相关证据,依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种罪名,证据是否充分,办案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然后到看守所会见在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核实案卷材料的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属实,并根据所了解的全面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而辩护。

三、对于案卷中有非法证据的行为依法申请排除。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根据本条规定,调查人在调查期间有被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做出的相关证据等供述,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同时,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尤其是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监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规定。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主要是指以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来获取证据。“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当事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当事人违背意愿供述的行为,如殴打、电击、饿、冻、烤等虐待方法。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主要包括通过采取暴力、恐吓等非法手段威胁当事人或者通过许诺某种好处诱使、欺骗当事人以获取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当事人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非常大,不能凭此就作为案件处置的根据,否则极易造成错案。因此,对于出现上述规定的内容情形下,律师可以依法对非法证据申请排除。

四、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性必要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今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时间届满后辩护律师的工作流程,根据《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按照《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四种情形后,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按照《规定》,十二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制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将被纳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监督体系。

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时间届满后辩护律师的工作流程,综上所述:被调查人被监察机关留置期限届满后,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律师可以依法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案件情节是否严重等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以最大限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家属对亲朋好友在被监察机关调查留置期限届满后,很有必要在第一时间委托聘请职务犯罪专业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专业性辩护意见。

文/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 主任   赵正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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