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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挪用扶贫款,危房款犯罪定性

村干部挪用扶贫款,危房款犯罪定性

2014年,某某县某镇某村村支书马某某伙同某村副主任马某等人,在任职期间采取虚报、欺骗等手段套取国家扶贫专项资金共计30万元,其中有14万元未用于扶贫。

2015年, 某某县某镇某村村支书马某某伙同某村副主任马某等人在县里发放给村民因洪水而造成的部分村民筹建危房款40万元,其中有15万元挪做它用。

因为某村村委会的办公经费时常不足。在村支书马某某的安排下,经村委会研究商量,以其他村民的名义向某某县扶贫办虚假申报鱼池改造400亩的项目,套取扶贫资金15万元,其中6万元用于偿还村委会外债和村级日常开支,剩余9万元已拨付到财政局,未拨付到某村委会。

时任村副主任的马某还有另一重身份即某建筑公司法人,该建筑公司此前为该村村委修建了办公楼,该村村委因财政紧张未付清该项工程的工程款。为达到回笼公司资金的目的,马某某利用现有养鸭户的名义,向某某县扶贫办虚假申报养鸭一万只的项目,套取扶贫资金15万元,财政实际拨付8万元,资金到账后全部进了马某名下建筑公司的账户,用于偿还之前该建筑公司承建该村办公楼所欠下的工程款。

此外,马某等人利用虚假的财物记账方式,将属于村民应当得到的专用救灾危房款15万元,用于村中没有计划的路面建设费用。

律师评析:村支书马某及其副主任构成何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本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观,马某等人采取虚报、欺骗等手段套取国家扶贫专项资金,并将用于救灾防洪所用的救济款挪做它用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已经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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