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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怎么认定,怎么规定的?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怎么认定,怎么规定的?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刑法注重的是实质合理性,评判一个人是否为单位工作人员,实质性的依据是其是否在单位中具有一定工作职责或者承担一定业务活动,至于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以及是否在用工合同期内只是属于审查判断其主体身份的形式考察内容。也就是说,界定职务侵占罪主体应当关注的是实施侵占行为的行为人的职务或职责,行为人实际担负一定的职务或职责,并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就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有意使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主体,如卷款潜逃、虚构主体等。

2.虚构文书或私刻印章,试图掩盖、销毁账目。

3.主观上不愿偿还,如对有关挪用事实拒绝承认、拒不归还挪用的财物、掩盖挪用事实等。

4.有意丧失偿债能力,如假破产、将财物挥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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