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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两高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修改决定,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附核心条款解读)

时间:2026-03-28 17:34阅读:
最新!两高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修改决定,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附核心条款解读)202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法释〔2026

最新!两高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修改决定,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附核心条款解读)

202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法释〔2026〕4号《关于修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本期“法律适用”聚焦新规三大核心修改。

一、篡改监测数据入罪门槛降低

修改后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直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较原规定,犯罪主体从“重点排污单位”扩展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污染物种类新增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入罪门槛显著降低。

二、积极修复生态可从宽处罚

最新!两高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修改决定,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附核心条款解读)(图1)

新规第六条增加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为企业主动整改、修复生态提供了量刑激励。

三、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入罪标准明确

新规第十条将承担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纳入犯罪主体,并明确“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或“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作为入罪标准。同时新增:“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

新规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相关案件将依法适用。

#环境污染犯罪 #司法解释解读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两高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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