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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6-06-06 21:42阅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辽高法[2013]4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图1)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辽高法[2013]47号

各中级法院,各市(分)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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